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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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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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3 條是規定了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要發布新聞時,由本院發言人負責統一發布。根據這條規定,監察院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事項需要通過發布新聞的方式向外界公布。這通常由監察院的發言人負責統一發布這些消息。 參考資料: - 監察院會議規則: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E2A14445FA4304BA&sms=DD682CB80955FAD301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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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