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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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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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6條,當院長能夠出席時,應由院長擔任主席。若院長不能夠出席,則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若副院長也不能夠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們互相推舉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監察院監察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 範例:假設某次監察院會議,院長因故不能夠出席,且副院長也不在場,會議上的委員們互相推舉了委員A擔任主席。這符合監察院會議規則第6條的規定,根據法規,當副院長不能夠出席時,出席的委員們確實可以互相推舉一位委員作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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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