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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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年度總檢討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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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5條規定,監察院的會議必須有至少超過出席委員的一半人數方能開會,而對於會議的決議,則需要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決定。這條法規也同樣適用於年度總檢討會議。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院有20位委員,則至少有11位委員需要出席才能開會,而對於會議的決議則需要超過出席委員的一半即6位以上委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在年度總檢討會議中,只有9位委員出席,則無法達到開會的標準,會議無法舉行。同樣地,如果在一個會議中只有8位委員出席,即使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某個決議,也無法通過,因為出席委員數量並未超過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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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