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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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39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43規定(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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