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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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50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之處分
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依法應舉行聽證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為「第2條第1款及第2款」(限制剝奪消滅資格)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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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42但書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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