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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罰法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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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43 條規定,機關對停業、吊照等重大處分裁處前,受處罰人申請即可要求舉行聽證,但機關不會主動辦理。

Q · 被機關要吊照、勒令停業,可以要求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罰法第 43 條,當機關要做『限制或禁止行為』(如停業、命令拆除、禁止營業)或『剝奪、消滅資格或權利』(如吊照、廢止許可、撤銷資格)的裁處前,受處罰人申請就可要求舉行聽證。聽證是當面對質、有獨立主持人與完整筆錄的正式程序,火力遠強於書面陳述意見。但機關不會主動辦,必須當事人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且不能落入三款例外(符合第42條但書、影響顯屬輕微、已通知陳述卻未在期限內陳述)。

白話解讀

陳述意見是「寫一份書面說明」,聽證是「機關召開正式會議聽你和承辦單位當面對質」。後者火力強得多,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要求。這條告訴你:當機關要對你做兩種特別嚴重的處分時,你「申請」就可以要求聽證。哪兩種?第一種,「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停業、命令拆除、禁止營業);第二種,「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吊銷執照、廢止許可、撤銷資格)。這兩種對你的影響不只是錢,是直接動到你的身分、執業權、生財工具。立法者覺得這種等級的處分,光「寫信表達意見」不夠,必須有面對面的聽證。但有三個例外:符合 42 條七款不給陳述機會的情形、影響輕微、已通知陳述但你沒回。重點在「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這六個字:機關不會主動辦聽證,你必須申請。多數人不知道有這個武器,等到吊照命令下來才後悔。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43 條是裁處程序中的聽證請求權規定,針對『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與『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這兩類重大裁罰,賦予受處罰人在裁處前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須由具獨立性的主持人進行、作成筆錄,是行政罰程序中當事人可主張的最高密度答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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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聽證和陳述意見有什麼差別?我該選哪個?

陳述意見是書面、單方、機關自己看自己決定,效率高但攻防有限。聽證是當面、有獨立主持人、有筆錄、可以交互詰問,攻防深度完全不同。如果處分等級高(吊照、停業、剝奪資格),務必申請聽證;如果只是小額罰鍰,書面陳述意見通常就夠。內行人提示:申請聽證不會排除你陳述意見的權利,兩個可以併行,先在書面表達基本立場,再在聽證會深化攻防。

Q2我申請聽證,機關用「影響輕微」拒絕怎麼辦?

看處分的實質影響。如果是限制營業30天、吊銷執照、廢止許可這種,機關以「輕微」拒絕幾乎沒有正當性,你可以在訴願階段把「機關不當拒絕聽證申請」當作程序瑕疵主張。但如果是停業一天、小額限制,機關可能合理引用輕微例外。內行人提示:申請被拒,務必要求機關書面說明拒絕理由,這份書面本身就是你訴願時的攻擊武器。

Q3行政罰法第43條是什麼?

重大裁罰(限制行為、剝奪資格)裁處前,受處罰人申請就能要求機關舉行聽證的程序保障。

Q4聽證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陳述意見是書面、單方、機關自行消化;聽證是當面、有獨立主持人、有筆錄、可交互攻防,密度接近迷你法庭。

Q5什麼處分才能申請聽證?

限第2條第1款『限制或禁止行為』與第2款『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兩類,如停業、吊照、廢止許可。

Q6聽證主持人是誰?

應由具獨立性的人擔任,不能由案件承辦人自己當主持人,以確保程序公正。

Q7行政罰法第43條聽證怎麼申請?

辨識處分類型 → 確認不落入三款例外 → 在陳述意見期限內書面申請,明確引用第43條 → 備妥證據出席。

Q8申請聽證要在什麼時候提?

原則上在陳述意見期間內(通常7至14日)併同提出,逾期可能喪失聽證請求權。

Q9聽證會要準備什麼?

書面證據、爭點論點、詰問問題都要事前備妥,當天不能臨時補資料,會後記得索取筆錄副本。

Q10機關拒絕聽證申請怎麼辦?

要求機關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並在訴願階段把『不當拒絕聽證』當程序瑕疵主張,該書面就是攻擊武器。

Q11聽證 vs 陳述意見哪個對我有利?

重大處分(吊照、停業)務必申請聽證;小額罰鍰書面陳述意見即可。兩者可併行,不互斥。

Q12單純被罰錢可以申請聽證嗎?

原則不行,罰鍰非第2條第1、2款處分,對應工具是第42條陳述意見而非本條聽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nameoption_a_valueoption_b_nameoption_b_value
形式聽證(第43條)當面、正式會議、可對質詰問陳述意見(第42條)書面為主、單方表達
主持人聽證具獨立性主持人,非案件承辦人陳述意見由承辦機關自行審酌
紀錄聽證作成完整聽證筆錄,可作後續救濟證據陳述意見通常僅書面卷宗
適用處分聽證限第2條第1、2款重大處分(停業、吊照等)陳述意見原則上所有裁處(含罰鍰)
啟動方式聽證依當事人申請,機關不主動陳述意見機關依職權主動給予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13条・第15〜28条(聴聞手続)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2조·제27조 이하(청문 절차)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63条至第65条(听证程序)
🇩🇪 德國VwVfG § 28(Anhörung Beteiligter), §§ 63–71(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121-1・L122-1(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préalable)
🇺🇸 美國5 U.S.C. § 554(APA formal adjudication); 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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