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相對人、處分原因與法規依據、得提陳述書之意旨、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項,缺一即屬程序不完備。
Q · 陳述意見通知書少寫一項,通知還算數嗎?
缺法定事項即程序不完備,可要求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書面陳述意見通知須記載五項法定事項:相對人、處分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提陳述書之意旨、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缺少任何一項,通知即屬程序不完備,相對人可在陳述書開頭主張機關補正,等同把時間壓力轉回機關身上。
機關決定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了,好消息。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它怎麼通知你?通知裡寫了什麼?104 條就是這張通知的「品質標準」。它要求機關的通知必須包含五項內容:你是誰、機關打算對你做什麼處分以及根據什麼法規、你可以提陳述書、期限是什麼以及不提的後果、還有其他必要事項。少了任何一項,這個通知就不合格。而不合格的通知等於沒有通知,等於你的陳述意見權實質上被架空了。這條最實用的地方在第二項:機關也可以用口頭方式通知你,但必須做成紀錄,而且要你簽名確認。你拒絕簽名?沒關係,機關記下你拒絕的事實就好。但反過來說,如果機關口頭通知你卻沒有做紀錄,那在法律上等於沒通知過。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為陳述意見通知的「要式規定」,明定行政機關依第102條給予人民陳述意見機會時,書面通知應記載五項法定事項;第二項並容許言詞通知,但須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拒簽者記明事由。其功能在確保人民有效行使陳述意見權,避免通知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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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但不急。第二款要求通知必須載明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通知沒寫清楚,可先書面回覆要求機關補正後重新通知。實務上這招有效,因為補正重新通知等於重新起算期限,你爭取到更多準備時間。
第二項容許言詞通知,但必須做成紀錄,且須讓你閱覽後簽名或蓋章。電話通知若無後續書面紀錄確認,效力非常薄弱。建議自己也做通話紀錄並寄信向機關確認內容。
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一項,書面通知須記載相對人、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依第105條提陳述書之意旨、提出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共五項,缺一即程序不完備。
規範機關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時通知的品質標準,是書面與言詞通知的要式規定。
通知缺漏法定記載事項或言詞通知無紀錄,致無法有效行使陳述意見權的狀態。
104條是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通知,送達(100條)是處分作成後的程序,時點與功能不同。
書面回覆指出未載明第二款處分原因及法規依據,要求機關補正後重新通知,等同重新起算期限。
拿104條五款逐一比對,標出缺漏款項,言詞通知再確認有無簽名紀錄。
要求機關出示簽名紀錄;自己也做通話紀錄並寄信向機關確認內容。
在陳述書開頭第一段提出,同時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本體避免逾期。
書面須記載五款;言詞得為之但須作成紀錄並簽名,無紀錄等同未通知。
兩者皆屬第四款缺漏,漏寫效果更易爭執你不知後果,但都建議盡速提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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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二、行政院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預留相當期間,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此項通知,應以書面向相對人個別為之,必要時,並應公告週知。所謂必要時,係指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多數利害關係人,而有使其知悉。俾其亦得陳述意見之必要而言。 三、通知相對人之文書或公告,應載明本條各款所列事項,使相對人知悉案情,得於指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 四、為配合目前行政實務之運作,即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代替書面通知,但須作成紀錄,以為證明,爰為第二項規定。 五、參考日本一九九一年行政手續法綱要案第十四條。
一、本條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二、行政院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預留相當期間,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此項通知,應以書面向相對人個別為之,必要時,並應公告週知。所謂必要時,係指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多數利害關係人,而有使其知悉。俾其亦得陳述意見之必要而言。 三、通知相對人之文書或公告,應載明本條各款所列事項,使相對人知悉案情,得於指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 四、為配合目前行政實務之運作,即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代替書面通知,但須作成紀錄,以為證明,爰為第二項規定。 五、參考日本一九九一年行政手續法綱要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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