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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04 條

  1. 1.行政機關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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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相對人、處分原因與法規依據、得提陳述書之意旨、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項,缺一即屬程序不完備。

Q · 陳述意見通知書少寫一項,通知還算數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書面陳述意見通知須記載五項法定事項:相對人、處分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提陳述書之意旨、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缺少任何一項,通知即屬程序不完備,相對人可在陳述書開頭主張機關補正,等同把時間壓力轉回機關身上。

白話解讀

機關決定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了,好消息。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它怎麼通知你?通知裡寫了什麼?104 條就是這張通知的「品質標準」。它要求機關的通知必須包含五項內容:你是誰、機關打算對你做什麼處分以及根據什麼法規、你可以提陳述書、期限是什麼以及不提的後果、還有其他必要事項。少了任何一項,這個通知就不合格。而不合格的通知等於沒有通知,等於你的陳述意見權實質上被架空了。這條最實用的地方在第二項:機關也可以用口頭方式通知你,但必須做成紀錄,而且要你簽名確認。你拒絕簽名?沒關係,機關記下你拒絕的事實就好。但反過來說,如果機關口頭通知你卻沒有做紀錄,那在法律上等於沒通知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為陳述意見通知的「要式規定」,明定行政機關依第102條給予人民陳述意見機會時,書面通知應記載五項法定事項;第二項並容許言詞通知,但須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拒簽者記明事由。其功能在確保人民有效行使陳述意見權,避免通知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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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哪些事項?

相對人、處分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依第105條提陳述書之意旨、提出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共五項。

Q2通知只寫『請來說明』沒寫指控內容,合法嗎?

不合法。第二款要求載明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缺漏可主張程序不完備並要求補正。

Q3機關用電話口頭通知陳述意見算數嗎?

第二項容許言詞通知,但須作成紀錄並使相對人簽名或蓋章,否則效力薄弱。

Q4通知漏寫陳述期限怎麼辦?

可主張通知不合法定要式,但建議仍盡速提出陳述書,避免逾期被視為放棄。

Q5拒絕在口頭通知紀錄上簽名會怎樣?

拒簽不影響通知效力,機關記明拒簽事由即可,但你拒簽的事實會被記錄。

Q6通知沒寫『不提出之效果』,逾期還算放棄嗎?

可爭執機關漏載第四款致你不知後果,但此為程序攻防點,仍以盡速提出陳述書為宜。

Q7陳述意見通知和行政處分送達一樣嗎?

不同。第104條是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通知,送達(第100條)是處分作成『後』的程序。

Q8哪些情形機關可以不給陳述意見機會?

依第103條,大量同種類處分、情況急迫等情形得不給予,此時第104條即無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30条(弁明の機会の付与の通知)/第15条(聴聞の通知の方式)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1조(처분의 사전 통지)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44条(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 德國VwVfG § 28(Anhörung Beteiligter)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21-1(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préalable)
🇺🇸 美國5 U.S.C. § 554(notice in adjudication)+ 憲法 Due Process 之 notice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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