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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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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機關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相對人、處分原因與法規依據、得提陳述書之意旨、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項,缺一即屬程序不完備。

Q · 陳述意見通知書少寫一項,通知還算數嗎?

缺法定事項即程序不完備,可要求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書面陳述意見通知須記載五項法定事項:相對人、處分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提陳述書之意旨、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缺少任何一項,通知即屬程序不完備,相對人可在陳述書開頭主張機關補正,等同把時間壓力轉回機關身上。

白話解讀

機關決定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了,好消息。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它怎麼通知你?通知裡寫了什麼?104 條就是這張通知的「品質標準」。它要求機關的通知必須包含五項內容:你是誰、機關打算對你做什麼處分以及根據什麼法規、你可以提陳述書、期限是什麼以及不提的後果、還有其他必要事項。少了任何一項,這個通知就不合格。而不合格的通知等於沒有通知,等於你的陳述意見權實質上被架空了。這條最實用的地方在第二項:機關也可以用口頭方式通知你,但必須做成紀錄,而且要你簽名確認。你拒絕簽名?沒關係,機關記下你拒絕的事實就好。但反過來說,如果機關口頭通知你卻沒有做紀錄,那在法律上等於沒通知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為陳述意見通知的「要式規定」,明定行政機關依第102條給予人民陳述意見機會時,書面通知應記載五項法定事項;第二項並容許言詞通知,但須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拒簽者記明事由。其功能在確保人民有效行使陳述意見權,避免通知流於形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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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知只說「請來說明」,沒寫我被指控什麼,我要去嗎?

可以去,但不急。第二款要求通知必須載明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通知沒寫清楚,可先書面回覆要求機關補正後重新通知。實務上這招有效,因為補正重新通知等於重新起算期限,你爭取到更多準備時間。

Q2機關打電話通知我限期陳述意見,算數嗎?

第二項容許言詞通知,但必須做成紀錄,且須讓你閱覽後簽名或蓋章。電話通知若無後續書面紀錄確認,效力非常薄弱。建議自己也做通話紀錄並寄信向機關確認內容。

Q3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哪些事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一項,書面通知須記載相對人、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依第105條提陳述書之意旨、提出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共五項,缺一即程序不完備。

Q4行政程序法第104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時通知的品質標準,是書面與言詞通知的要式規定。

Q5什麼叫程序不完備?

通知缺漏法定記載事項或言詞通知無紀錄,致無法有效行使陳述意見權的狀態。

Q6陳述意見通知和送達有什麼不同?

104條是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通知,送達(100條)是處分作成後的程序,時點與功能不同。

Q7陳述意見通知書沒寫法規依據怎麼辦?

書面回覆指出未載明第二款處分原因及法規依據,要求機關補正後重新通知,等同重新起算期限。

Q8怎麼檢查陳述意見通知合不合法?

拿104條五款逐一比對,標出缺漏款項,言詞通知再確認有無簽名紀錄。

Q9收到口頭通知該怎麼自保?

要求機關出示簽名紀錄;自己也做通話紀錄並寄信向機關確認內容。

Q10主張通知瑕疵要在什麼時候提?

在陳述書開頭第一段提出,同時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本體避免逾期。

Q11書面通知 vs 言詞通知效力差在哪?

書面須記載五款;言詞得為之但須作成紀錄並簽名,無紀錄等同未通知。

Q12通知漏寫期限 vs 漏寫不提出效果哪個嚴重?

兩者皆屬第四款缺漏,漏寫效果更易爭執你不知後果,但都建議盡速提陳述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30条(弁明の機会の付与の通知)/第15条(聴聞の通知の方式)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1조(처분의 사전 통지)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44条(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德國VwVfG § 28(Anhörung Beteiligter)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21-1(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préalable)
美國5 U.S.C. § 554(notice in adjudication)+ 憲法 Due Process 之 notice 要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二、行政院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預留相當期間,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此項通知,應以書面向相對人個別為之,必要時,並應公告週知。所謂必要時,係指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多數利害關係人,而有使其知悉。俾其亦得陳述意見之必要而言。   三、通知相對人之文書或公告,應載明本條各款所列事項,使相對人知悉案情,得於指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   四、為配合目前行政實務之運作,即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代替書面通知,但須作成紀錄,以為證明,爰為第二項規定。   五、參考日本一九九一年行政手續法綱要案第十四條。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二、行政院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預留相當期間,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此項通知,應以書面向相對人個別為之,必要時,並應公告週知。所謂必要時,係指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多數利害關係人,而有使其知悉。俾其亦得陳述意見之必要而言。   三、通知相對人之文書或公告,應載明本條各款所列事項,使相對人知悉案情,得於指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   四、為配合目前行政實務之運作,即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代替書面通知,但須作成紀錄,以為證明,爰為第二項規定。   五、參考日本一九九一年行政手續法綱要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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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