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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075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行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疑義

主旨

關於貴所函詢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時,是否應依同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以掛號送達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所 95 年 2 月 17 日雲縣畜防(五)字第 0950000447 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查郵務送達以一般郵遞方式為常,然間或難免有不能確實到達之弊;掛號郵遞方式固能防此流弊,卻耗費不貲;為求在人民權益與行政經濟利益兩者間得以均衡,爰折衷規定郵務送達原則上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三、次按本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乃考量該等處分之作成將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因此,行政機關依本法第 104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處分析對人陳述意見時,仍以依本法第 68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以掛號送達為妥。

正本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075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行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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