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5 條
- 1.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2.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 3.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要求陳述書須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應釋明利害關係,逾期未提視為放棄。
Q · 政府要罰我之前,我交的陳述書怎麼寫才有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陳述書必須包含「事實上」與「法律上」兩部分陳述:指出機關認定的事實哪裡錯、引用的法規哪裡不對,並附證據。只寫「我不服」「我覺得不公平」在法律上幾乎等於沒寫。利害關係人也可提出,但須釋明自己與本案的利害關係。第三項明定不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事後不得補救。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開罰、撤照、限制你的自由之前,法律給了你一次「說清楚」的機會。但這個機會有使用說明書,很多人不知道。你提出的陳述書不能只寫「我不服」三個字,必須同時講清楚兩件事:事實(發生了什麼)和法律(為什麼你認為政府的認定有問題)。只寫「我覺得不公平」沒有用,你必須指出政府哪個事實認定錯了、引用的法規哪裡不對。更重要的是第三項:期限內不交陳述書,等於你自己放棄了這個機會。政府之後做出對你不利的處分,你不能回頭說「我當時不知道要交」。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角色是「利害關係人」。你不是處分的直接對象,但這個處分會影響到你?你也可以提陳述書,只要你能說明你跟這件事的利害關係。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規範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陳述書的法定要件: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並應釋明利害關係,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構成裁罰性處分前正當程序的核心防禦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陳述書要怎麼寫才有用?▾
分事實上與法律上兩部分:用證據反駁機關認定的事實,用條號指出機關適用法規的錯誤,逾期前送達並留存證明。
Q2我不是被處分人,能提陳述書嗎?▾
可以。利害關係人依第二項得提出,但須釋明利害關係,例如附地籍圖、日照分析說明處分如何影響你。
Q3沒在期限內交陳述書會怎樣?▾
依第三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後續訴願、行政訴訟處境被動,不能事後補救。
Q4什麼叫釋明利害關係?▾
提出具體證據讓機關大致相信你確實受處分影響,門檻比「證明」低,但不能只口頭主張有關係。
Q5陳述書和訴願差在哪?▾
陳述書是處分作成前的事前防禦,訴願是處分作成後的事後救濟,兩者時點與功能不同。
Q6陳述書一定要書面嗎?▾
原則書面,但依第 106 條得以言詞陳述,由機關作成紀錄,效力相同。
Q7機關收到陳述書可以不理嗎?▾
不行。依第 43、96 條機關須斟酌陳述意見並在處分書回應主要論點。
Q8陳述書沒律師可以自己寫嗎?▾
可以自寫,但建議至少請律師審過架構,事實與法律論點分段、逐點對應機關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相對人陳述書 | 利害關係人陳述書 |
|---|---|---|
| 提出主體 | 行政處分直接對象 | 權益受處分影響之第三人 |
| 內容要求 | 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 額外門檻 | 無 | 須釋明利害關係所在 |
| 逾期效果 | 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 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