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5 條
- 1.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2.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 3.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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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要求陳述書須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應釋明利害關係,逾期未提視為放棄。
Q · 政府要罰我之前,我交的陳述書怎麼寫才有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陳述書必須包含「事實上」與「法律上」兩部分陳述:指出機關認定的事實哪裡錯、引用的法規哪裡不對,並附證據。只寫「我不服」「我覺得不公平」在法律上幾乎等於沒寫。利害關係人也可提出,但須釋明自己與本案的利害關係。第三項明定不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事後不得補救。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開罰、撤照、限制你的自由之前,法律給了你一次「說清楚」的機會。但這個機會有使用說明書,很多人不知道。你提出的陳述書不能只寫「我不服」三個字,必須同時講清楚兩件事:事實(發生了什麼)和法律(為什麼你認為政府的認定有問題)。只寫「我覺得不公平」沒有用,你必須指出政府哪個事實認定錯了、引用的法規哪裡不對。更重要的是第三項:期限內不交陳述書,等於你自己放棄了這個機會。政府之後做出對你不利的處分,你不能回頭說「我當時不知道要交」。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角色是「利害關係人」。你不是處分的直接對象,但這個處分會影響到你?你也可以提陳述書,只要你能說明你跟這件事的利害關係。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規範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陳述書的法定要件: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並應釋明利害關係,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構成裁罰性處分前正當程序的核心防禦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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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陳述書到底要怎麼寫才有用?▾
把它當成一份迷你訴狀,分兩大段:事實上你認為機關認定了哪些錯誤的事實並附證據;法律上你認為機關適用了哪些錯誤的法規或漏用哪些對你有利的規定,每個論點盡量引用具體條號。內行人提示:沒把握時花一兩千元請律師看過陳述書架構,比事後打訴願省十倍時間與金錢。
Q2我不是被處分的人,但這個處分會影響到我,我能說話嗎?▾
可以。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提陳述書,但你必須釋明利害關係,也就是提出具體證據說明處分怎麼影響你,例如隔壁要蓋大樓擋採光,附地籍圖和日照模擬就是釋明。內行人提示:釋明門檻比證明低,只要讓機關大致相信你有利害關係就夠。
Q3沒在期限內交陳述書會怎樣?▾
依第三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期限默默過了之後去訴願、打行政訴訟,法官會看到你當初連陳述書都沒交,處境非常被動。內行人提示:寧可在最後一天送出一份完整陳述書,也不要在第一天急忙送出一份粗糙的,因為機關必須在處分書回應你的陳述,論點越精準對方越難繞過。
Q4陳述書要怎麼寫才有用?▾
分事實上與法律上兩段,用證據反駁機關認定的事實、用條號指出機關適用法規的錯誤,逾期前送達並留證。
Q5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是什麼?▾
規範裁罰性處分作成前陳述書的要件,要求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逾期視為放棄,是處分前的正當程序防禦節點。
Q6什麼叫釋明利害關係?▾
提出具體證據讓機關大致相信你確實受處分影響,門檻比完全證明低,但不能只口頭主張有關係。
Q7陳述書和訴願差在哪?▾
陳述書是處分作成前的事前防禦,訴願是處分作成後的事後救濟,時點與功能不同,陳述書失權後才走訴願。
Q8收到行政處分通知後怎麼辦?▾
先核對陳述書期限,再分事實與法律兩段撰寫陳述書並附證據,期限內送達機關並保留掛號收據。
Q9利害關係人怎麼提陳述書?▾
除事實與法律陳述外,另附地籍圖、日照分析等證據釋明你與本案的利害關係所在,於期限內送達。
Q10陳述書要附哪些證據?▾
依爭點附檢測報告、照片、契約、通訊紀錄、鑑定報告等,並引用機關過去函釋或同類案件處理方式加強說服。
Q11怎麼證明我有按時提出陳述書?▾
在期限內送達機關,保留掛號收據或送達回執,必要時以言詞陳述並請機關作成紀錄(第 106 條)。
Q12陳述書 vs 訴願哪個先?▾
陳述書在處分作成前提出,訴願在收到處分後提出,順序是先陳述書後訴願,陳述書逾期不影響訴願但處境變被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相對人陳述書 | 利害關係人陳述書 |
|---|---|---|
| 提出主體 | 行政處分直接對象 | 權益受處分影響之第三人 |
| 內容要求 | 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 額外門檻 | 無 | 須釋明利害關係所在 |
| 逾期效果 | 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 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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