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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2.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3.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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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II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III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失權效果)。
linyij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放棄陳述—》產生失權效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