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6 條
- 1.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 2.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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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6條允許人民以言詞代替書面陳述意見,機關須作成紀錄、朗讀確認後簽名,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
Q · 不會寫陳述書,可以直接去機關用講的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06條,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104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機關必須作成紀錄、朗讀或讓陳述人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須記明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
白話解讀
不會寫公文?沒關係,用嘴巴講也行。這條法律存在的理由只有一個:不讓「不會寫字」或「來不及寫」變成你喪失發言權的藉口。你可以直接跑到行政機關,當面用口頭方式陳述你的意見,效力跟提書面陳述書完全相同。但口頭陳述有一個關鍵保護機制你必須知道:機關必須把你說的話做成紀錄,念給你聽或讓你看過,確認沒錯之後你才簽名。如果紀錄跟你說的不一樣,你當場就有權要求更正。這個「朗讀確認」程序不是形式,它是防止機關事後竄改你說法的防火牆。拒絕簽名也行,機關會記下你拒簽的原因,但紀錄本身依然有效。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6條為陳述意見方式之規範,允許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法定期限內以言詞代替書面陳述書向機關表達意見,並透過機關作成紀錄、朗讀確認、簽名及異議更正等程序,兼顧程序可近性與紀錄可靠性,是正當行政程序保障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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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直接去講真的有用嗎?會不會被敷衍?▾
法律效力跟書面完全相同。關鍵在於紀錄:承辦人必須做成紀錄、念給你聽或讓你看、你確認後簽名(第106條第2項)。這份紀錄就是你的正式陳述,機關在做處分時必須斟酌(第43條)。去之前先把重點列好,現場按清單逐點講,比臨場發揮有效率得多。
Q2紀錄跟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第二項後段明確規定: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應」是強制規定,不是「可以考慮」。所以在簽名之前一定要逐字看過紀錄。自己帶手機錄音是最好的自保手段,日後若走訴願程序,可用錄音檔證明紀錄有遺漏或扭曲。
Q3不會寫陳述書,可以直接去機關用講的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06條,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限內以言詞向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機關須作成紀錄、朗讀或讓你閱覽確認後簽名,拒簽記明事由,紀錄仍有效。
Q4行政程序法106條是什麼?▾
規範陳述意見的方式,允許人民以言詞代替書面陳述書向機關陳述意見,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是程序可近性保障。
Q5言詞陳述跟書面陳述書差在哪?▾
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在門檻與紀錄可靠性:言詞免書寫能力、救急快,但靠機關作成紀錄+朗讀確認+簽名保全。
Q6什麼是陳述意見紀錄?▾
機關就你的口頭陳述作成的書面紀錄,須經朗讀或閱覽確認、由你簽名,有異議時機關應更正。
Q7陳述意見跟行政處分本身的言詞方式差在哪?▾
第106條是人民言詞陳述意見,第95條是機關以言詞作成處分,兩者方向相反但都承認言詞形式的效力。
Q8行政程序法106條言詞陳述怎麼做?▾
帶身分證與通知書到機關表明要口頭陳述→依事實法律陳述→承辦人作成紀錄朗讀確認→簽名或記明拒簽事由。
Q9言詞陳述前要準備什麼?▾
先用備忘錄把要講的事實面與法律面重點逐點列好,現場按清單講,並準備手機自行錄音留底。
Q10紀錄要怎麼確認才不會吃虧?▾
簽名前逐字看過或聽過紀錄,發現漏記或扭曲當場依第2項要求更正,更正後再簽名。
Q11言詞陳述要花錢嗎?▾
陳述意見本身不需繳費,是行政程序內的程序權利,與後續訴願、行政訴訟的費用是兩回事。
Q12言詞陳述 vs 書面陳述書哪個有利?▾
效力相同,言詞勝在門檻低、互動性高、救急快;書面勝在論述完整、自行掌握文字。看情況選或兩者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言詞陳述(第106條) | 書面陳述書(第105條) |
|---|---|---|
| 提出方式 | 到場口頭陳述 | 撰寫並提出書面文件 |
| 法律效力 | 與書面完全相同 | 正式陳述意見 |
| 門檻 | 不需書寫能力,救急快速 | 需具備書寫與論述能力 |
| 紀錄可靠性 | 靠機關作成紀錄+朗讀確認+簽名 | 陳述人自行掌握文字內容 |
| 期限 | 同第104條期限,不可延長 | 同第104條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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