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6 條
- 1.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 2.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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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6條允許人民以言詞代替書面陳述意見,機關須作成紀錄、朗讀確認後簽名,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
Q · 不會寫陳述書,可以直接去機關用講的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06條,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104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機關必須作成紀錄、朗讀或讓陳述人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須記明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
白話解讀
不會寫公文?沒關係,用嘴巴講也行。這條法律存在的理由只有一個:不讓「不會寫字」或「來不及寫」變成你喪失發言權的藉口。你可以直接跑到行政機關,當面用口頭方式陳述你的意見,效力跟提書面陳述書完全相同。但口頭陳述有一個關鍵保護機制你必須知道:機關必須把你說的話做成紀錄,念給你聽或讓你看過,確認沒錯之後你才簽名。如果紀錄跟你說的不一樣,你當場就有權要求更正。這個「朗讀確認」程序不是形式,它是防止機關事後竄改你說法的防火牆。拒絕簽名也行,機關會記下你拒簽的原因,但紀錄本身依然有效。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6條為陳述意見方式之規範,允許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法定期限內以言詞代替書面陳述書向機關表達意見,並透過機關作成紀錄、朗讀確認、簽名及異議更正等程序,兼顧程序可近性與紀錄可靠性,是正當行政程序保障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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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06條是什麼?▾
允許人民以言詞代替書面陳述書向機關陳述意見,降低程序門檻,口頭與書面效力相同。
Q2口頭陳述意見真的有效嗎?▾
有效。法律效力與書面陳述書完全相同,機關須作成紀錄並在處分時斟酌(第43條)。
Q3言詞陳述意見要怎麼做?▾
帶身分證、通知書到機關表明要口頭陳述,承辦人作成紀錄、朗讀確認,你簽名即完成。
Q4紀錄寫得跟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第106條第2項規定『應更正之』,你當場提出異議機關必須更正,簽名前務必逐字確認。
Q5不簽名紀錄還算數嗎?▾
算數。拒絕簽名者機關記明事由,紀錄本身仍然有效。
Q6口頭陳述可以延長陳述期限嗎?▾
不行。仍須在第104條第1項第4款期限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第105條第3項)。
Q7言詞陳述可以錄音嗎?▾
法律未禁止自行錄音,作為日後核對機關紀錄是否完整的證據。
Q8外國人或不識字者可以言詞陳述嗎?▾
可以,必要時透過通譯到場口頭陳述,語言與書寫能力不應成為程序障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言詞陳述(第106條) | 書面陳述書(第105條) |
|---|---|---|
| 提出方式 | 到場口頭陳述 | 撰寫並提出書面文件 |
| 法律效力 | 與書面完全相同 | 正式陳述意見 |
| 門檻 | 不需書寫能力,救急快速 | 需具備書寫與論述能力 |
| 紀錄可靠性 | 靠機關作成紀錄+朗讀確認+簽名 | 陳述人自行掌握文字內容 |
| 期限 | 同第104條期限,不可延長 | 同第104條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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