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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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行政機關僅於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機關認為有必要兩種情形才舉行聽證,人民無強制請求權。
Q · 人民可以要求政府一定要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聽證僅於兩種情形舉行: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如環評、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屬強制);二、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屬機關裁量)。人民沒有「請求舉行聽證」的法定權利,只能向機關書面建議;機關拒絕時,這份建議可作為日後主張裁量瑕疵的證據。
白話解讀
陳述意見是你一個人對著機關說話,聽證是一場有規則的公開辯論。差別在哪?聽證有主持人、有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人、有專家證人,所有人在同一個場合裡互相質問、交叉辯論,而且全程做紀錄。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第108條),某些情況下甚至必須「依聽證紀錄」來做決定,講過的話直接綁住結果。這就是聽證的力量所在。但第107條告訴你一個關鍵限制:聽證不是你想要就有的。只有兩種情況才會舉行。第一種是法規明文規定必須聽證(像環評、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這是強制的。第二種是行政機關自己覺得有必要,這是裁量的。你作為人民沒有「請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只能建議,決定權在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為聽證的「發動要件」規範,明定行政機關僅於兩種情形舉行聽證: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強制聽證),以及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者(裁量聽證)。本條將聽證定位為例外而非常態程序,相較於一般處分僅需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聽證屬行政程序中最高規格的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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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在哪兩種情形下舉行聽證: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是例外程序。
Q2人民可以強制要求開聽證嗎?▾
不能。除非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否則是否聽證屬機關裁量,人民只能建議不能強制。
Q3聽證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陳述意見是單方向機關說明;聽證是有主持人、可交叉質問、做成紀錄且機關須斟酌結果的正式程序。
Q4聽證和說明會一樣嗎?▾
完全不同。說明會是機關單向告知,無拘束力;聽證有紀錄拘束力,機關作處分時必須斟酌。
Q5哪些案件法規規定一定要聽證?▾
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等個別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的開發或變更案件。
Q6機關不開聽證,我能怎麼辦?▾
若屬法定應聽證而未舉行,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程序違法;若屬裁量,可主張機關裁量瑕疵。
Q7機關沒開法定聽證就處分,處分有效嗎?▾
屬程序違法,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處分有被撤銷的高度風險。
Q8聽證紀錄對機關有拘束力嗎?▾
依第108條,經聽證的處分機關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特定情形甚至須依聽證紀錄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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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主持與程序 | 質問辯論 | 紀錄拘束力 | 機關義務 |
|---|---|---|---|---|
| 說明會/公聽會 | 機關單向說明 | 通常僅可發問 | 無 | 可不予回應 |
| 陳述意見(第102條) | 當事人單方陳述 | 無交叉質問 | 弱 | 作成處分前給予機會 |
| 聽證(第107條) | 有主持人之正式程序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交叉質問 | 強(第108條) | 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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