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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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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行政機關僅於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機關認為有必要兩種情形才舉行聽證,人民無強制請求權。

Q · 人民可以要求政府一定要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聽證僅於兩種情形舉行: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如環評、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屬強制);二、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屬機關裁量)。人民沒有「請求舉行聽證」的法定權利,只能向機關書面建議;機關拒絕時,這份建議可作為日後主張裁量瑕疵的證據。

白話解讀

陳述意見是你一個人對著機關說話,聽證是一場有規則的公開辯論。差別在哪?聽證有主持人、有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人、有專家證人,所有人在同一個場合裡互相質問、交叉辯論,而且全程做紀錄。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第108條),某些情況下甚至必須「依聽證紀錄」來做決定,講過的話直接綁住結果。這就是聽證的力量所在。但第107條告訴你一個關鍵限制:聽證不是你想要就有的。只有兩種情況才會舉行。第一種是法規明文規定必須聽證(像環評、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這是強制的。第二種是行政機關自己覺得有必要,這是裁量的。你作為人民沒有「請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只能建議,決定權在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為聽證的「發動要件」規範,明定行政機關僅於兩種情形舉行聽證: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強制聽證),以及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者(裁量聽證)。本條將聽證定位為例外而非常態程序,相較於一般處分僅需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聽證屬行政程序中最高規格的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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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在哪兩種情形下舉行聽證: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是例外程序。

Q2人民可以強制要求開聽證嗎?

不能。除非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否則是否聽證屬機關裁量,人民只能建議不能強制。

Q3聽證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陳述意見是單方向機關說明;聽證是有主持人、可交叉質問、做成紀錄且機關須斟酌結果的正式程序。

Q4聽證和說明會一樣嗎?

完全不同。說明會是機關單向告知,無拘束力;聽證有紀錄拘束力,機關作處分時必須斟酌。

Q5哪些案件法規規定一定要聽證?

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等個別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的開發或變更案件。

Q6機關不開聽證,我能怎麼辦?

若屬法定應聽證而未舉行,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程序違法;若屬裁量,可主張機關裁量瑕疵。

Q7機關沒開法定聽證就處分,處分有效嗎?

屬程序違法,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處分有被撤銷的高度風險。

Q8聽證紀錄對機關有拘束力嗎?

依第108條,經聽證的處分機關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特定情形甚至須依聽證紀錄作成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主持與程序質問辯論紀錄拘束力機關義務
說明會/公聽會機關單向說明通常僅可發問可不予回應
陳述意見(第102條)當事人單方陳述無交叉質問作成處分前給予機會
聽證(第107條)有主持人之正式程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交叉質問強(第108條)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13条(聴聞・弁明の機会の付与の区分)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2조(의견청취 - 청문·공청회·의견제출)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63条至第65条(听证程序)
🇩🇪 德國VwVfG § 28(Anhörung Beteiligter)+ §§ 66–71(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22-1(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4, 556(formal adjudication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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