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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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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行政機關僅於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機關認為有必要兩種情形才舉行聽證,人民無強制請求權。

Q · 人民可以要求政府一定要開聽證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聽證僅於兩種情形舉行: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如環評、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屬強制);二、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屬機關裁量)。人民沒有「請求舉行聽證」的法定權利,只能向機關書面建議;機關拒絕時,這份建議可作為日後主張裁量瑕疵的證據。

白話解讀

陳述意見是你一個人對著機關說話,聽證是一場有規則的公開辯論。差別在哪?聽證有主持人、有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人、有專家證人,所有人在同一個場合裡互相質問、交叉辯論,而且全程做紀錄。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第108條),某些情況下甚至必須「依聽證紀錄」來做決定,講過的話直接綁住結果。這就是聽證的力量所在。但第107條告訴你一個關鍵限制:聽證不是你想要就有的。只有兩種情況才會舉行。第一種是法規明文規定必須聽證(像環評、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這是強制的。第二種是行政機關自己覺得有必要,這是裁量的。你作為人民沒有「請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只能建議,決定權在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為聽證的「發動要件」規範,明定行政機關僅於兩種情形舉行聽證: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強制聽證),以及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者(裁量聽證)。本條將聽證定位為例外而非常態程序,相較於一般處分僅需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聽證屬行政程序中最高規格的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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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要求政府一定要開聽證嗎?

分兩種情況。法規明文規定要聽證的(例如環評法的特定條件),機關依法必須辦,你可以監督。但如果沒有法規明文規定,第107條第二款的「認為有必要」是機關的裁量權,你只能建議,不能強制。用書面具體說明本案影響範圍和利害關係人數量比口頭抱怨有效,即使被拒,這份書面是日後主張裁量瑕疵的關鍵證據。

Q2說明會跟聽證到底差在哪?

說明會是機關單向告知,你只能被動接收資訊。聽證是正式程序:有主持人主持、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陳述和質問、全程做成紀錄,而且機關做處分時必須斟酌聽證結果(第108條)。最大的差別在拘束力。某些機關會把法定聽證改叫公聽會或座談會來降低程序拘束力,看到時要比對法規確認該程序的正式名稱。

Q3被害了但對方沒違法,能告嗎?此處改問:機關不開法定聽證就處分,處分有效嗎?

若屬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的案件,機關卻未舉行即作成處分,屬於程序違法。當事人可於處分送達後30日的訴願期限內主張程序瑕疵,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處分被撤銷的機率很高。

Q4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兩種情形: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被定位為例外程序。

Q5聽證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陳述意見是當事人單方向機關表達;聽證有主持人、可交叉質問、做成紀錄,且機關作處分時必須斟酌結果(第108條)。

Q6什麼是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

指環評法、都市計畫法等個別法律明定特定開發或變更案件必須舉行聽證的強制情形。

Q7聽證紀錄拘束力是什麼意思?

依第108條,經聽證的處分機關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特定情形甚至須依聽證紀錄作成決定。

Q8機關不開聽證,我能怎麼辦?

法定應聽證未舉行可主張程序違法;屬裁量者可書面建議並具體說明影響範圍,被拒後作為主張裁量瑕疵的證據。

Q9怎麼判斷我的案件是否屬法定聽證?

查閱該處分所依據的個別法規(如環評法第12條、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有無明定應舉行聽證。

Q10機關沒開法定聽證就處分,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後30日訴願期限內主張程序違法,並於行政訴訟援用,處分有高度被撤銷風險。

Q11聽證舉行時該怎麼準備?

把它當法庭辯論準備:事前備妥發言稿與證據,因聽證紀錄直接拘束處分結果,事前三天勝過事後三個月。

Q12聽證 vs 說明會差在哪?

說明會單向告知無拘束力,機關可不理;聽證有交叉質問、紀錄拘束力,機關須斟酌結果。名稱被偷換時要抗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主持與程序質問辯論紀錄拘束力機關義務
說明會/公聽會機關單向說明通常僅可發問可不予回應
陳述意見(第102條)當事人單方陳述無交叉質問作成處分前給予機會
聽證(第107條)有主持人之正式程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交叉質問強(第108條)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13条(聴聞・弁明の機会の付与の区分)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2조(의견청취 - 청문·공청회·의견제출)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63条至第65条(听证程序)
🇩🇪 德國VwVfG § 28(Anhörung Beteiligter)+ §§ 66–71(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22-1(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4, 556(formal adjudication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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