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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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四十三條:自由心證原則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法定依聽證記錄作成處分
第二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通知:送達方法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模仿法庭程序,強調要式性&聽證紀錄對決策之拘束性)之行政處分時,Exc依43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Exc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95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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