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 1.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 2.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定,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Q · 聽證時我講的話,機關可以當沒聽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斟酌不等於採納,但機關必須在處分書中交代為何不採納你的意見;若處分書完全無視聽證內容,即構成程序違法,可作為行政訴訟的撤銷理由。
白話解讀
聽證是行政程序裡最重的武器,而這條決定了這把武器到底有沒有子彈。行政機關辦完聽證之後,不能當作沒聽過。它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也就是你在聽證程序裡講的每一句話、提出的每一份證據,機關都要在最終處分裡有所回應。但這裡藏著一個關鍵的分歧:「斟酌」不等於「採納」。一般情況下,機關聽完你的意見後,還是可以綜合其他資訊做出跟你主張相反的結論。但如果法規特別規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遊戲規則就完全不同了: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紀錄裡的東西做決定,紀錄裡沒出現的證據不能用。這是「職權調查主義」和「紀錄排他主義」的分水嶺,而你在聽證時要不要全力以赴,取決於你搞清楚自己的案子落在哪一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範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作成義務:機關除依第 43 條斟酌證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且原則上仍保有綜合判斷空間(斟酌主義);惟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機關只能依紀錄內容決定(紀錄排他主義)。該處分並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0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Q2斟酌聽證結果等於要採納我的意見嗎?▾
不是。斟酌只要求機關回應與考量,機關仍可說明理由後不採納。
Q3什麼是紀錄排他主義?▾
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機關只能依紀錄內證據決定,紀錄外證據不得採用。
Q4處分書沒回應我的聽證意見怎麼辦?▾
可主張機關違反第108條第一項未斟酌聽證結果,作為行政訴訟撤銷事由。
Q5經聽證的處分一定要書面嗎?▾
是。第108條第二項明定該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Q6我沒去聽證還能事後挑戰處分嗎?▾
可以挑戰實體違法,但無法主張機關未斟酌你的意見,程序保障大幅削弱。
Q7聽證和陳述意見有什麼不同?▾
聽證是最正式的言詞攻防程序並作成紀錄,陳述意見(第102條)程序較輕。
Q8哪些案件會適用紀錄排他主義?▾
通訊傳播、部分環評等個別法規明文規定者,須查該領域特別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斟酌主義(原則) | 紀錄排他主義(但書) |
|---|---|---|
| 機關決策基礎 | 聽證結果+其他職權調查資料 | 僅限聽證紀錄內證據 |
| 適用範圍 | 多數經聽證案件 | 個別法規明文規定者 |
| 當事人聽證策略 | 重點在留下可回應的紀錄 | 聽證即唯一戰場,須全力舉證 |
| 機關義務強度 | 回應並說明不採納理由 | 不得援用紀錄外證據,違反即撤銷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