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定,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Q · 聽證時我講的話,機關可以當沒聽到嗎?
不行,機關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斟酌不等於採納,但機關必須在處分書中交代為何不採納你的意見;若處分書完全無視聽證內容,即構成程序違法,可作為行政訴訟的撤銷理由。
聽證是行政程序裡最重的武器,而這條決定了這把武器到底有沒有子彈。行政機關辦完聽證之後,不能當作沒聽過。它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也就是你在聽證程序裡講的每一句話、提出的每一份證據,機關都要在最終處分裡有所回應。但這裡藏著一個關鍵的分歧:「斟酌」不等於「採納」。一般情況下,機關聽完你的意見後,還是可以綜合其他資訊做出跟你主張相反的結論。但如果法規特別規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遊戲規則就完全不同了: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紀錄裡的東西做決定,紀錄裡沒出現的證據不能用。這是「職權調查主義」和「紀錄排他主義」的分水嶺,而你在聽證時要不要全力以赴,取決於你搞清楚自己的案子落在哪一邊。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範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作成義務:機關除依第 43 條斟酌證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且原則上仍保有綜合判斷空間(斟酌主義);惟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機關只能依紀錄內容決定(紀錄排他主義)。該處分並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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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本條第一項要求機關「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斟酌不代表一定要採納你的意見,但機關必須在處分書中說明為什麼不採納。如果處分書完全跳過你的主張沒有任何交代,這就是程序違法。內行人提示:聽證當天一定要確認你的發言有被完整記入筆錄,事後才發現漏記就很被動了。
個別法規有明文規定的才適用,例如通訊傳播法、部分環評案件。大多數案件仍適用一般的「斟酌」標準。區別在於:紀錄排他時,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紀錄裡的證據做決定;一般斟酌時,機關還可以考慮其他來源的資訊。內行人提示:你的律師如果在聽證前沒有先確認案件適用哪種標準,聽證策略可能會完全走偏。
可以,但難度大幅提高。你仍然可以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挑戰處分的實體違法,但你無法主張「機關沒斟酌我的意見」,因為紀錄裡根本沒有你的意見。等於你自己放棄了本條給你的程序保障。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無法出席,至少在聽證前提交書面意見,確保你的立場有被記錄。
規範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必須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是聽證程序有無法律效力的總開關。
斟酌主義下機關可考慮聽證以外資料只要回應你的意見;紀錄排他主義下機關只能用聽證紀錄內證據,紀錄外一律不得採用。
指機關須考量你在聽證中的每項陳述與證據並予回應,不採納時須交代理由,並非要求一定採納。
聽證是最正式的言詞攻防並作成紀錄,受第108條保障;陳述意見(第102條)程序較輕、保障密度較低。
逐段比對聽證紀錄與處分理由 → 找出未回應爭點 → 主張違反第108條第一項未斟酌聽證結果 → 提行政訴訟或訴願。
所有主張要求記入筆錄、當場確認漏記、聽證後處分作成前以書面補充,使論點全部進入聽證紀錄。
適用第109條者免訴願,處分送達後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未適用者須先於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
以聽證筆錄、補充意見書為證,對照處分理由欄找出完全未出現的關鍵爭點,舉證機關未為任何回應。
紀錄排他對當事人保障更高,機關被鎖在聽證紀錄內;但相對地你在聽證中每句話份量翻倍,必須全力舉證。
| 比較面向 | 斟酌主義(原則) | 紀錄排他主義(但書) |
|---|---|---|
| 機關決策基礎 | 聽證結果+其他職權調查資料 | 僅限聽證紀錄內證據 |
| 適用範圍 | 多數經聽證案件 | 個別法規明文規定者 |
| 當事人聽證策略 | 重點在留下可回應的紀錄 | 聽證即唯一戰場,須全力舉證 |
| 機關義務強度 | 回應並說明不採納理由 | 不得援用紀錄外證據,違反即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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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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