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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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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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2條,總統府侍衛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的機關(構)、單位,都是協同負責進行候選人安全維護工作的單位。這些單位將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統籌協調,共同負責候選人的安全維護工作。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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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