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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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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2條,總統府侍衛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的機關(構)、單位,都是協同負責進行候選人安全維護工作的單位。這些單位將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統籌協調,共同負責候選人的安全維護工作。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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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