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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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 2.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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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安維工作的編組及任務如下: 1. 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2. 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3. 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的安維工作。 根據此條規定,執行安維工作的人員,也就是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的指揮和監督。其具體的編組情況可以參考附表。 根據台灣的官方網站-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內容中,確實提到了基本編組、地區編組以及警察機關的職責分工。這些編組所負責的工作,包括候選人的個人安全以及相關場所的安全維護。特勤中心則是負責指揮和監督這些安維人員的工作。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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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