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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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安維工作,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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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為了統籌安全維護工作,特勤中心可以根據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的人擔任主席。在必要時,也可以邀請相關的機關、組織或人員出席會議。 根據此法規,特勤中心在執行安全維護工作時可以召開工作協調會議,以協調各相關單位的合作。指揮官或其指定的人將擔任會議的主席,負責統籌會議進程和決策。如果有需要,特勤中心還可以邀請其他相關的機關、組織或人員參加會議,以提供相關的意見或資訊。 在具體執行中,特勤中心可能邀請警察機關、情報機構、國防部門、政府機關等相關機關或人員參加會議,以共同研究安全維護的策略和方法。參與會議的相關機關或人員可以分享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提供意見或建議。而這些相關機關或人員的意見和資訊將有助於特勤中心制定更有效的安全維護措施,確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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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