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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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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5條,安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具有以下權限和義務: 1. 可以對與候選人有關的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以及其他設備進行必要的查驗和管制。 2. 可以劃定管制區域來執行職務。 然而,安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以下限制: 1. 不得逾越為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2. 應該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來執行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候選人要前往某一場所,安維人員可以對前往場所的人員和物品進行查驗,並且可以劃定一個管制區域。但是,他們必須確保這些措施不超過必要的程度,並且必須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來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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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