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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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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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的情況。依照該條規定,對於此類行為的人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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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