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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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維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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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8條,當安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導致他人受傷時,應當提供必要的救助或送醫救護。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8條,為確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安全,當安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導致他人受傷,應當提供必要的救助或送醫救護。這意味著安維人員有責任確保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但如果不慎發生了事故,則有責任提供必要的救助或送醫救護給受傷者。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根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8條,當安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導致他人受傷,就應當提供必要的救助或送醫救護。此條款強調了安維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確保他人的安全,同時也要對自己的失誤負責並提供必要的救助。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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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