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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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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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除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應減半徵收。這表示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的申請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經核准後,應繳納減半後的費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 (2015).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司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204 註: 參考資料僅為範例,實際標準可能有所修改,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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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