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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1.29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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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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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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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2.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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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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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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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其他法律或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1.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