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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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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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當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時,應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如果該收費標準表未明定項目,則應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司法院政府資訊公開專網 -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nc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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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