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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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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2.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當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時,應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如果該收費標準表未明定項目,則應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司法院政府資訊公開專網 -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nc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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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