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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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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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9條,該標準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日期,即97年12月17日,這意味著該標準將從該日期開始實施。然而,資料中並沒有提供該標準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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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