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洽由出借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3 條,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需要進行臨時開庭審理案件或處理行政事務時,除非特殊情況外,該院應由院長根據該院現有編制員額進行需要的人員調配。這意味著院長可以根據需要安排該院現有的人員參與臨時開庭審理案件或處理行政事務。 例如,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需要增加審判人員參與臨時開庭期間的審理工作時,院長可以調配該院現有的法官、審判官或其他相關人員去擔任臨時審理案件的職務,以確保審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院長可以根據案件數量、法官的專業背景和其他相關因素來進行調配。這樣可以確保該院在臨時開庭期間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處理審理工作,保障司法程序的順利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