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終結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簡易事件,其上訴、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簡易事件之上訴或抗告事件,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終結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簡易事件,其上訴、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簡易事件之上訴或抗告事件,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