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8 條規定在每年度的1月31日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將前一年度辦理的智慧財產案件統計資料報送至中央競價資訊服務網,包括辦結數量、平均辦理期間等資料。這些統計數字與中央競價資訊服務網的統計資料應該一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8 條 (http://punico.pcclaw.org.tw/preview/download/2_1_1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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