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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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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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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很抱歉,我無法進行釋義,因為給定的文字並不包含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第2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970509 制定)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一、規定本條例相關名詞之意義。   二、「月俸」一詞,係參酌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之給與名稱訂定,因該名稱行之多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有關「依現任總統、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之規定配合。   三、將暫行條例所定「公費」改為「政務加給」,列為第二款,以資名實相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70509 制定)

一、規定本條例相關名詞之意義。   二、「月俸」一詞,係參酌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之給與名稱訂定,因該名稱行之多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有關「依現任總統、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之規定配合。   三、將暫行條例所定「公費」改為「政務加給」,列為第二款,以資名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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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