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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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每年應定期檢討,有不適任情形或無繼續借調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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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9 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定期檢討借調的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如果發現他們不適任或無繼續借調的必要,則應立即歸還原來的機關或單位。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借調人員的適任性和借調的必要性。
- 技術審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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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