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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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比照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之相當職等支給薪資。 二、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但未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 三、前二款以外之借調人員,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或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規定支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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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8條,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在借調期間的薪資支給規定如下: 一、如果被借調人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備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的任用資格,並在本職機關辦理留職停薪,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按照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相應職等的薪資來支給。 二、如果被借調人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但未在本職機關辦理留職停薪,則薪資由本職機關來支給。 三、除了前述情況之外的借調人員,薪資則由本職機關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根據其約聘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的遴聘辦法來支給。 可以參考的法規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8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在借調期間的薪資支給方式分為三種情況。其中,第一種情況是借調人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具備相應任用資格,且在本職機關辦理留職停薪,則薪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照相應職等支給。第二種情況是借調人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但未在本職機關辦理留職停薪,則薪資由本職機關支給。第三種情況是其他非前兩種情況的借調人員,薪資由本職機關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根據遴聘辦法來支給。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技術審查官在借調期間適用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具備相應的任用資格,而且在借調期間已在本職機關辦理了留職停薪,那麼他的薪資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按照相應職等的薪資來支給。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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