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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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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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3條,發放消費券的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預算編列機關可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消費券的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以參考資料來說,我找到《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的相關資訊: -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1條:規定了消費券的目的和適用範圍。根據這條法條,消費券的發放是為了刺激經濟發展,提高消費者的購買力。 -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職權和責任。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和推動消費券的發放,包括預算編列、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和其他相關事宜。 -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了預算的編列和使用。預算編列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相關部會和機構來執行消費券的相關事宜。 -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了消費券的有效期限和使用範圍。消費券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機關訂定,並且只能在特定的商店和場所使用。 根據這些法條,我們可以看到主管機關在振興經濟消費券的發放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和推動消費券的各項事務,包括預算編列、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和其他相關事宜。在執行這些事務時,主管機關還可以委託相關部會和機構來協助執行。這樣的規劃和指導可以確保消費券的有效運作和順利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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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