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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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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5條,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這表示從2029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期間內,持有消費券的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內使用消費券進行消費。這段期間的使用期限是固定的,並在法規中明確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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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