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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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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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5條,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這表示從2029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期間內,持有消費券的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內使用消費券進行消費。這段期間的使用期限是固定的,並在法規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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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