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1.20
廢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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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目的而收受消費券,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
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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