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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1.20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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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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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目的而收受消費券,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1.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