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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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3條,消費券持有人若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喪失占有,則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這意味著持有人無需進行公示催告來確保其權益。相反,他們可能需要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報案或聯繫相關單位,來解決遺失或被盜的情況。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參考資料可能是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的相關文件或解釋性公告。儘管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提供,但可以通過該條款的語言來解釋其含義。
- 持有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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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