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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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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持有人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3條,消費券持有人若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喪失占有,則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這意味著持有人無需進行公示催告來確保其權益。相反,他們可能需要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報案或聯繫相關單位,來解決遺失或被盜的情況。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參考資料可能是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的相關文件或解釋性公告。儘管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提供,但可以通過該條款的語言來解釋其含義。

  • 持有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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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消費券持有人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