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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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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2條,消費券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繳納公用事業的水費和電費。 該規定限制了消費券不能用於支付公用事業的水費和電費。這意味著消費券不能用於支付這類公共事業的費用。 二、繳納金融機構的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根據該條款,消費券不能用於支付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債務。這意味著不能使用消費券來還款或繳納金融機構的債務。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該條款禁止使用消費券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意思是消費券不能用於這些金融產品的交易。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根據該條款,消費券不能用於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款、費用、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法定的金錢支付義務。這意味著消費券不能用於這些公共法律負擔的支付。 此外,代收業者和金融機構不得代收前述費用或金額的消費券。這表示代收機構和金融機構不能接受消費券作為支付這些費用或金額的方式。

  • 罰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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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