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示,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4 條有以下兩項條文修訂: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根據這項條文,該法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生效。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根據這項條文,該法的修正條文於 2023 年 8 月 15 日生效。 至於該法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第 14 條的具體內容和參考案例。所以沒有更多的資訊可以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