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
- 前項規定不生提出效力之書狀,係起訴狀、上訴狀或聲請狀、抗告狀者,不生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
-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書狀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依第十條第一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之書狀於同一法院時,視為提出一份書狀,由法院合併處理;其先後傳送者,以第一次傳送於法院時發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