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
  2. 2.前項規定不生提出效力之書狀,係起訴狀上訴狀聲請狀抗告狀者,不生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
  3. 3.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書狀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依第十條第一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4. 4.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之書狀於同一法院時,視為提出一份書狀,由法院合併處理;其先後傳送者,以第一次傳送於法院時發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3條,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該辦法進行,則該書狀不具傳送效力,法院也不需要將其保存在訴訟卷宗中。這條規定主要針對不符合相關傳送要求的起訴狀、上訴狀、聲請狀或抗告狀,對於這些書狀,它們不會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產生效力。 此外,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發生不符合傳送要求的情況,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書狀的當事人。然而,在無法通知該當事人或已按照第十條第一項通知進行補正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通知。 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的書狀給同一法院,法院會將它們視為提出一份書狀,並進行合併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以第一次傳送到法院的時間來確定該書狀是否具有提出效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