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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科技設備接收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書第一頁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2. 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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