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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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依科技設備接收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書第一頁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 2.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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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2條規定了法院接收訴訟文書後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將接收的訴訟文書列印並在文書的第一頁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並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然而,根據同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如果依照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可以不依前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31&FLNO=12)
- 訴訟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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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