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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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0條,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傳送的文書未遵守本法所定之書狀應記載事項,接收方應立即通知傳送方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補正。但如果無法通知到接收方,則不在此限。例如,如果文書未附帶必要的書證影本,接收方必須通知傳送方補充提供書證影本。 2. 如果文書的首頁記載與接收方收受者不符,或者沒有可供核對的首頁,或者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文書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似情形,接收方應即通知傳送方進行補正。除非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補正,否則這些情形下的文書不具有提出、送達或通知的效力。 以上總結來自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0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書證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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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