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明確規定了誰有權聲請閱卷,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則依照本規則辦理。這意味著在行政訴訟案件中,這些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參加人以及其他經許可的第三人)有權向法院聲請閱覽案卷的內容。然而,這並不代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閱覽,是否准許閱覽還取決於是否另有法令規定。具體的情況需要依照該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和規定來判斷是否可以聲請閱卷。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修正,行政訴訟案件中的閱卷權仍然存在,申請閱卷的程序和規則也受到限制。根據最新的行政訴訟法閱卷規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案卷的內容,但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和程序。例如,當事人需要填寫聲請文件,並根據法院的指示支付相關的費用。法院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請求,限制或不予准許閱卷的行為。因此,在實際應用中,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和法院的指示來聲請閱卷,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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