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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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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當事人可以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這表示當事人可以透過書面信函、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法院表達他們對閱卷的需求。這種方式的使用可能是為了增加聲請閱卷的便利性,讓當事人可以更方便地提出閱卷要求。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以使用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工具,將聲請閱卷的文件傳送給法院,以表達他們對閱卷的需求。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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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3 條規定:「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