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4條》,訴訟代理人除非已在行政法院提出委任書或經審判長選任,否則在聲請閱卷時應檢附委任書。這表示在行政訴訟中,除非已經提供適當的委任書,否則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聲請閱卷時同時提交委任書作為證明。這是為了確保訴訟代理人的合法代表資格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和確認。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公平交易委員會) - 行政訴訟觀念法令條文有關規定(2013年9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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