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4

快速跳轉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4條》,訴訟代理人除非已在行政法院提出委任書或經審判長選任,否則在聲請閱卷時應檢附委任書。這表示在行政訴訟中,除非已經提供適當的委任書,否則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聲請閱卷時同時提交委任書作為證明。這是為了確保訴訟代理人的合法代表資格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和確認。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公平交易委員會) - 行政訴訟觀念法令條文有關規定(2013年9月1日修正)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4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