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以電話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填載閱卷聲請書。
根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7條,當聲請人以電話方式聲請閱卷時,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當立即填寫閱卷聲請書。這樣的作法是為了確保聲請人的閱卷聲請能夠被正確處理和記錄。以最新資料為例,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流程規定,聲請人若以電話方式聲請閱卷,需提供必要資訊,如個人資料、案名、案號等,並由承辦人員協助填寫閱卷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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