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8條規定,當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可將其聲請書列印,然後按照第10條的規定辦理。根據這個規定,聲請人可以使用電子傳送的方式提交閱卷申請,行政法院則負責將聲請書列印成紙本文件,然後根據第10條的要求處理申請。 依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傳送方式向行政法院提交閱卷申請,這是法院接受電子文件的一種方式。根據第10條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將電子文件列印成紙本文件。這意味著,即使申請是通過電子傳送方式提交的,法院也可以按照原始形式紙本進行審查。 例如,聲請人可以使用電子郵件或網上閱卷系統向行政法院提交閱卷申請。一旦法院收到申請,根據第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申請書進行列印,然後處理申請。這保證了聲請人能夠使用方便的電子方式提交申請,同時法院也可以更容易地處理這些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