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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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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專案性融資,得透過金融機構辦理。
  2. 2.本基金之投資可透過金融機構或認可之投資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了本基金的專案性融資和投資方式。根據第1點,本基金可以透過金融機構來進行專案性融資。而根據第2點,本基金的投資可以透過金融機構或經認可的投資機構來進行。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局的網站資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是為了推動國家發展所成立的基金,主要用於投資國家重大基礎建設或產業發展等專案。基金的運作方式包括融資和投資,透過各種金融機構來進行專案融資和投資操作。融資和投資的方式可以根據基金的需求和相關政策來進行調整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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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基金之專案性融資,得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本基金之投資可透過金融機構或認可之投資機構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