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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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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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當本基金被選為投資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時,應該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有專門知識或經驗的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至於遴選、管理和考核董事或監察人的規定,則由本基金另行制定。根據我們所查到的資料,暫時無法提供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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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