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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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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當本基金投資的事業因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而需要處理時,可以將該投資的股權全部或一部分出售。出售所得的收入,可以歸入本基金的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為國家在推動發展領域所設立的特種基金,其收入和支出都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管理。該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該基金的管理機構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審議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況。此外,該法規還明確規定了該基金的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的相關事項需要根據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 以高雄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例,根據該辦法第1條,高雄縣政府為了強化衛生醫療水準而設立了高雄縣醫療作業基金,並且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的相關規定制定了該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該基金的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入和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根據第3條規定,該基金屬於特種基金的一類,係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由高雄縣政府為主管機關,高雄縣衛生局為執行機關。第4條規定了該基金的收入來源和運用範圍,包括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政府投資等,運用範圍則包括業務支出、設備擴充、改良支出等。第7條則規定了該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可以依據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盈餘處理。 根據上述解釋,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中,當該基金投資的事業發生變化時,可以將相關股權出售,所得收入可以根據需要歸入該基金的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情況下投資事業的變化,並確保資金能夠得到有效運用。

  • 情事變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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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