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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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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2. 2.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7條共分為兩項,下面將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的機關、單位或個人,若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主管機關有權給予以下的獎勵: 1. 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2. 獎狀、獎盃或獎牌。 3. 行政獎勵。 4. 獎金,並且可以與第二款的獎勵同時給予。 第二項規定了評鑑、獎勵的標準及相關辦法應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以上的法規,特種勤務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如果有成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可以獲得特種勤務專業獎章、獎狀、獎盃或獎牌、行政獎勵和獎金的獎勵。獎勵的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立法沿革 1

(1001214 制定)

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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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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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第 17 條規定:「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勤務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