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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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 2.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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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7條共分為兩項,下面將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的機關、單位或個人,若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主管機關有權給予以下的獎勵: 1. 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2. 獎狀、獎盃或獎牌。 3. 行政獎勵。 4. 獎金,並且可以與第二款的獎勵同時給予。 第二項規定了評鑑、獎勵的標準及相關辦法應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以上的法規,特種勤務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如果有成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可以獲得特種勤務專業獎章、獎狀、獎盃或獎牌、行政獎勵和獎金的獎勵。獎勵的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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