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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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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主管機關
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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