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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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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
  2. 2.前項保險之死亡、失能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6條規定了隸屬機關必須根據任務需求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所需的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該條第二項提到,保險的死亡、失能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可以參照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中關於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特種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10020)

立法沿革 2

(1001214 制定)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   前項保險之死亡、傷殘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105 修正)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   前項保險之死亡、失能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將「傷殘等級」用語修正為「失能等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說明一;另為配合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業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為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並自同年九月十六日生效,爰配合修正該規定名稱。又所定「失能等級」與原「傷殘等級」規定內涵不變,本條所定人員權益不受影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10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將「傷殘等級」用語修正為「失能等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說明一;另為配合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業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為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並自同年九月十六日生效,爰配合修正該規定名稱。又所定「失能等級」與原「傷殘等級」規定內涵不變,本條所定人員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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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第 16 條規定:「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前項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勤務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