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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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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應通過安全查並完成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始得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應另為定期安全查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亦應通過查核及必要之訓練。
  2. 2.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制度。其輪調及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5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擬進用特勤人員的機關應先進行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所提供的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才能執行特種勤務並領取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機關還應定期進行安全查核。另外,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的人員,也需要通過查核以及必要的訓練。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勤人員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安全素質。 根據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的職務輪調和回任制度,具體的輪調和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這些制度的目的是確保特勤人員的職務分工合理和能力提升的機會。 參考資料: 《特種勤務條例》(最新修正版)

立法沿革 1

(1001214 制定)

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應通過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始得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應另為定期安全查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亦應通過查核及必要之訓練。   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制度。其輪調及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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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應通過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始得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勤務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