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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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15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擬進用特勤人員的機關應先進行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所提供的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才能執行特種勤務並領取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機關還應定期進行安全查核。另外,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的人員,也需要通過查核以及必要的訓練。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勤人員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安全素質。 根據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的職務輪調和回任制度,具體的輪調和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這些制度的目的是確保特勤人員的職務分工合理和能力提升的機會。 參考資料: 《特種勤務條例》(最新修正版)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應通過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始得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應另為定期安全查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亦應通過查核及必要之訓練。 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制度。其輪調及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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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