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 3.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 4.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 5 條共分成四項進行釋義: 第一項:特種勤務安全維護的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和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當選的總統和副總統及其配偶和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的人員。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這些人的安全。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的直系血親,除了尊親屬(父母和子女)之外,僅限於家屬。 第三項:具有以下情形的家屬不符合安全維護的條件:一、正在服役期間;二、被軍事法庭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而正在執行刑罰;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的地區。但在有危險的情況下,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准後可以提供保護。 第四項:第三款中對象的安全維護期限從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到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結果的翌日截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根據主管機關的需求提供人員來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參考資料:特種勤務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6)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直系血親名詞
- 核定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