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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2.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3. 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4. 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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