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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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 2.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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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第 6 條主要涉及特勤人員的工作範圍和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建議的事項。 根據第 6 條第 1 項,特勤人員除了執行安全維護專業職權以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工作。這表示特勤人員在工作時應專注於執行安全維護的相關職責,不得進行其他與職務無關的工作。 根據第 6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應根據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和危安因素,提出具體的安全維護措施建議給安全維護對象。這表示主管機關應根據相關條件和因素,向安全維護對象提供具體的建議,以確保安全維護措施的有效實施。 為了解釋特種勤務條例第 6 條的內容,可以參考特種勤務條例本身的法源資料,以確認相應的法律規定和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指引也可作為參考,以了解特種勤務條例第 6 條的背景和適用範圍。 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到特種勤務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詳細內容,因此無法準確提供關於特種勤務條例第 6 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4 制定)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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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