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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2.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3.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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