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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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 2.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 3.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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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特種勤務條例第7條規定了特種勤務的執行機關及其組織:主管機關包括總統府侍衛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此外,主管機關可以與其他機關、單位合作,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包括侍衛編組、便衣編組、武裝編組、警察編組和其他臨時編組。除了上述機關和單位外,其他政府機關和單位也應根據主管機關的需要,配合執行特種勤務,具體的配合方式和辦法由主管機關規定。 例子:根據法務部的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是特種勤務的執行機關之一,負責執行特種勤務任務。另外,如果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其他政府機關的支援,例如衛生福利部的疾病管制署可能需要在特種勤務中提供相關協助,則該機關應該根據法務部的需要進行配合。
立法沿革 3 版
(1001214 制定)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30 修正)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及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憲兵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081105 修正)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及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憲兵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為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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