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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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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2. 2.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3. 3.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特種勤務條例第7條規定了特種勤務的執行機關及其組織:主管機關包括總統府侍衛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此外,主管機關可以與其他機關、單位合作,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包括侍衛編組、便衣編組、武裝編組、警察編組和其他臨時編組。除了上述機關和單位外,其他政府機關和單位也應根據主管機關的需要,配合執行特種勤務,具體的配合方式和辦法由主管機關規定。 例子:根據法務部的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是特種勤務的執行機關之一,負責執行特種勤務任務。另外,如果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其他政府機關的支援,例如衛生福利部的疾病管制署可能需要在特種勤務中提供相關協助,則該機關應該根據法務部的需要進行配合。

立法沿革 3

(1001214 制定)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30 修正)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及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憲兵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081105 修正)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30 修正)

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及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憲兵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081105 修正)

一、為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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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勤務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